《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印发,涉及文化和旅游的有这些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其中多处涉及文化和旅游。
第七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措施)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9 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 号),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倾斜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
(二)依据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6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 号)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
(四)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乡村振兴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
第十五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三)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0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可以按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