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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侵害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2-09-24 纪委 224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整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公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整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杨某与包某为朋友关系。2022年春节后,包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暂时委托杨某帮其打理营业部,并将其拉入该营业部工作群中。2022年2月,杨某在该营业部负责人包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营业部微信群中发布“宜兴一日游”包价旅游线路产品,按照每人48元的价格招徕53名游客参加,并于2022年2月13日组织该次旅游行程。本次行程杨某共收取团费2544元,获得购物店回扣100元,获利1189元。

  处罚结果: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5月16日,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至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组织了一次“花星球一日游”的旅游活动,该公司当场提供了此次旅游活动的行程单、租车协议、保险单据、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但不能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经调查该公司组织的此次旅游活动包价费用是每人98元,包括午餐、景区门票和来往景区的交通费用,未与旅游者签订相关旅游合同。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无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责令该公司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一份盖有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公章,编号为“SH000162”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经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12800元的价格组织王某等300余人赴海南岛开展环岛游,并与王某等人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该合同中告知游客该旅游团委托“海南某公司”履行旅游合同,但“海南某公司”为虚构,实际委托的是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0天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年会活动中,向老年人宣传和组织参观投资项目,涉嫌存在非法集资违法线索,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将线索移送吴中区金融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四: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宣传旅游线路,并组织老年人到吴中东山、金庭镇等地开展一日游活动。经调查,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免费出游为诱饵,劝导游客购买旅游卡,游客购买了1230元旅游卡后可以参加由该公司组织的价值158元的“西山枇杷采摘一日游”。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旅游者出游,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调查发现,将该公司业务只针对50-80岁老年人,主要业务是向老年人售卖大额“旅游卡”,涉嫌向老年人非法集资线索情况移送吴中区金融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五:旅行社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根据线索,苏州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前往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根据吴中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提供信息,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搬其他地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场所检查,但该场所也是大门锁闭,无人办公。执法人员在该办公场所外发现一个笔记本和部份零散资料,记载了部分老年人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与老年人逐一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发现其中1人前期交的2万元费用已经全部退还,还有4名老年人表示,各自有5万、3万、1万、1万尚未退还。初步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实际开展旅游业务,主要从事向老年人销售白酒,并承诺加价收回,且不向购买者提供白酒实物。调查过程中,一直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

  处罚结果:苏州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采取了冻结该公司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措施,并将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移交市金融管理部门处置。

  案例六: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7日,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在线旅游经营网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网站发布了一些旅游活动报名详情和游记等内容。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网站的经营主体为宿迁某户外公司,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2021年3月,以该公司自行组织的名义,在网站发布旅游活动,并通过微信分享此次旅游活动的介绍页面,进行网络宣传招徕。2021年3月11日至3月13日,该公司组织了实有50人参加(其中包含8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旅游活动。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招徕、组织旅游者,并提供境内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9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