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各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根据《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的通知》(吉文旅联发〔2023〕2 号)要求,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为更好地落实该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已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并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技术平台完成注册并开通平台支付功能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兼营)。
二、年检时间
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对超过一年的符合年检对象要求的机构年检工作,不到一年的累计到下一年进行。今年,在7月31日前完成。
三、年检流程
1.通知符合年检条件的机构。
2.组织年检。所需材料:原文旅部门备案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年检自查报告(不限于基本情况、办学情况、师资投入、收费情况、安全工作等);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3.公示。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对年检合格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发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
四、年检要求
1.县(市、区)级负责文化和旅游审批的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并按要求进行审核,年检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时要结合平时监管和执法情况比对机构提交的年检自查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其改正后方可年检,不改正的为“不合格”,“合格”的发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
2.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办结通知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机构违规办学的,暂停发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并经调查核实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发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
4.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行动中重点检查机构有无年检,是否合格,对符合年检条件和时限而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予以吊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办结通知书》。
附件:年检自查报告样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合格通知书.wps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