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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发文: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

2023-07-07 纪委 164
  为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有关规定,日前,国家文...

  为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有关规定,日前,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在省级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

  《通知》要求,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效。各地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布局,充实机构和人员力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在涉案文物鉴定中运用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科技水平。

  《通知》要求,完善文物移交接收长效机制。及时移交文物,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年内,将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移交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文物的登记、建档情况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全年的文物接收情况,报国家文物局。接收单位要按照馆藏文物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接收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案件判决生效后,涉案文物被依法追缴的,可以通过展览展示、社教活动等形式,提高接收文物利用率,加大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记者:张影)

责任编辑: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