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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

2022-07-24 纪委 267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和管理使用期限。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在此背景下,《意见》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着力解决此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责任编辑:武聪